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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涛与乔占辉、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乔占辉,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56-2号原告张涛,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乔占辉,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金昌路。法定代表人丁迎庄,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与虢国路交叉口东南。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原告张涛诉被告乔占辉、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立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