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玉柱与王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柱,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柱。被执行人王永强。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强银行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