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玉柱与王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柱,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柱。被执行人王永强。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强银行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