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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下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郭文吉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