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曹广帅诉轩文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帅,轩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曹广帅,男,汉族。被执行人:轩文锋,男,汉族。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轩文锋价值14863.58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关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