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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曹广帅诉轩文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帅,轩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曹广帅,男,汉族。被执行人:轩文锋,男,汉族。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轩文锋价值14863.58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关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