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永波与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波,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徐永波。委托代理人:李敏,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工业园崔三大街288号。法定代表人:王寿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波诉被告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永波负担。审判员  都皓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