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立华与王彰罗及陈吉祥、徐运佳、尹卫平、李贤炽、伍贤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华,王彰罗,陈吉祥,徐运佳,尹卫平,李贤炽,伍贤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陈立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涛,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彰罗,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武冈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小勇,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吉祥(追加),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徐运佳(追加),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尹卫平(追加),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李贤炽(追加),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伍贤春(追加),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华与被告王彰罗及第三人陈吉祥、徐运佳、尹卫平、李贤炽、伍贤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立华负担。审 判 长 刘务农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