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广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仙岸与被告李伦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岸,李某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广民初字第88号原告:刘某岸,男,1974年4月5日出生。被告:李某娇,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原告刘某岸与被告李某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杰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岸、被告李某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在台山市广海镇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26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由于仓促结婚,没有充分了解,感情淡薄。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吵闹,长期处于感情不融洽的状态。自2014年12月至今双方没有过夫妻生活,这段婚姻已经跌入冰点,无法再和睦共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娇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感情一直较好,不是原告所说的感情淡薄。因为被告曾有一段不幸的婚姻,所以特别珍惜和维护这段婚姻。结婚两年来,被告用尽精力、物力购置家私、电器,对其母亲也是无微不至地照顾和关爱。虽然原告对家庭没有担当,经常赌博,但是被告依然深爱原告和这个家。其最近不回家,手机又关机,不知道发生什么,这段时间想尽办法到处打听原告的消息,被告因流言蜚语也受尽了精神的折磨,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26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等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与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牢固。彼此共同生活两年多,婚姻存在较多维系因素。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强信任与理解,适当处理家庭存在的问题,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岸与被告李某娇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