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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裴建华与南昌拓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华,南昌拓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裴建华,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经商,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南昌拓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谢路中段663号附近(大昌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银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南昌拓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南昌拓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拓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拓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62855.7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