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丰穗粮油贸易精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xxx公司,曲靖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四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xxx公司。被执行人曲靖xxx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xxx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云南省xx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将本案执行权已全部委托由云南省xx区人民法院执行,云南省xx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四执字第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铁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