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长荣与王熙理、詹学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荣,王熙理,詹学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杨长荣。委托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勇,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熙理。被告詹学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荣与被告王熙理、詹学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荣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长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杨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