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乙每月给付张某甲抚养费1500元,因被执行人张某甲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终结(2011)新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雷 书 生审判员 ��赵志坚审判员 周 春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舒 士 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