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刘某、柴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刘某,柴某,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负责人:彭颢,行长。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柴某。被申请人: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A座17楼A2号。法定代表人:黄河,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新集村工业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柴某、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柴某、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共计27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柴某、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臣光审 判 员  杨新明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秦怡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