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国胜、孙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国胜,孙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号中银大厦。负责人钱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延皓,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宝庆,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号中银大厦。被告于国胜。被告孙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于国胜、孙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国胜、孙正华银行存款200760.6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国胜、孙正华银行存款200760.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美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