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双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刘立荣与刘海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荣,刘海军,田喜媛,刘仁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立荣,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长发村三屯。被告:刘海军,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田喜媛,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刘仁祥,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荣诉被告刘海军、田喜媛、刘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原告刘立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