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刘立荣与刘海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荣,刘海军,田喜媛,刘仁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立荣,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长发村三屯。被告:刘海军,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田喜媛,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刘仁祥,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荣诉被告刘海军、田喜媛、刘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原告刘立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