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富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24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富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富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富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富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富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