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3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8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