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