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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三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四川省金属材料经营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四川省金属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强。被告四川省金属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起诉被告四川省金属材料经营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7元减半收取635.85元,由原告自贡市标准件总厂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但唐付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胜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