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正全诉严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全,严远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17号原告杨正全,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秀宇(原告之岳父),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严远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全与被告严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正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