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正全诉严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全,严远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17号原告杨正全,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秀宇(原告之岳父),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严远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全与被告严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正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