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