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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田军与高崇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高崇玉,陈永平,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田军,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崇玉,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永平,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同高崇玉。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田军与被执行人高崇玉、陈永平、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2)槐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9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