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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万国胜与被告唐成毅,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胜,唐成毅,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万国胜,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静昔,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成毅,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组织机构代码66642687-6。法定代表人DanielMartinBridg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鹏,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胜与被告唐成毅、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国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