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岳楠飞与杨宝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岳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了(2013)泽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岳某某自愿离婚。二、女儿杨某乙由被告岳某某抚养,原告自2013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每年寒暑假在不影响上学前提下女儿杨某乙可到原告杨某甲家中居住10天;三、双方共有的百货门市部一处由原告杨某甲继续经营管理,原告给付被告共同财产折价款6000元,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褥四套、太空被二条、毛毯二条、毛巾被二条、海王星牌摩托车一辆由被告带走;四、共同债务320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1200元;五、其他双方当事人互不纠缠。以上执行款项,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前先交付被告9000元,如原告未按约定履行则按给付金额的10%另付被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负担15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女儿杨某乙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共12个月的抚养费12000元,支付女儿杨某乙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共12个月的违约金1200元,共计13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日给被执行人杨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某甲主动交来了执行款13200元,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已领取,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甲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窦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