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瞿解根、瞿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瞿解根,瞿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45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38号。代表人王达,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双,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解根。被告瞿秀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瞿解根、瞿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双、被告瞿解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瞿秀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称:2013年1月11日,原告作为贷款人,瞿解根作为借款人,瞿解根与其配偶瞿秀华作为抵押人,三方订立《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1份,约定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助业房抵快贷贷款授信,授信额度为500000元,授信期限自借款人满足贷款人授信额度启用条件之日起36个月,借款履行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6日止,抵押人瞿解根、瞿秀华愿意将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93幢3单元502室房屋作为该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500000元等内容。同年1月1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瞿解根作为借款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1份,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助业房抵快贷贷款,金额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8%,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未按约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同日,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同月14日,原告依法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瞿解根未依约履行约定义务。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瞿解根、瞿秀华返还原告借款499986.67元;2、瞿解根、瞿秀华支付原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所得之利息2600元;以49998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所得之罚息6174.84元;以2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所得之复利32.11元;以508793.6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同年2月27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所得之罚息1157.5元;以508793.6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所得之罚息);3、瞿解根、瞿秀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3060元;4、原告对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93幢3单元502室房屋享有抵押权,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原告在瞿解根、瞿秀华上述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瞿解根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目前,其经济困难,短期内无法返还所欠借款本息,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瞿秀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月11日,原告作为贷款人,瞿解根作为借款人,瞿解根与其配偶瞿秀华作为抵押人,三方订立《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1份,约定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助业房抵快贷贷款授信,授信额度为500000元,授信期限自借款人满足贷款人授信额度启用条件之日起36个月,借款履行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6日止,抵押人瞿解根、瞿秀华愿意将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93幢3单元502室房屋作为该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500000元等内容。2014年1月1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瞿解根作为借款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1份,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助业房抵快贷贷款,金额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8%,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未按约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同日,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同月14日,原告依法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瞿解根未履行约定义务。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代理费3060元。再查明,1984年9月10日,瞿解根与瞿秀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个人贷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收费发票、结婚证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述当事人之间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关系成立。瞿解根借款后,未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约定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原告对上述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该抵押物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原告在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幅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鉴于上述借款发生瞿解根与瞿秀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该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瞿秀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瞿解根、瞿秀华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499986.67元;二、瞿解根、瞿秀华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所得之利息;以49998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所得之罚息;以2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所得之复利。三者相加后所得数额为瞿解根、瞿秀华应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瞿解根、瞿秀华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3060元;四、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限瞿解根、瞿秀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93幢3单元502室房屋享有抵押权,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其在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瞿解根、瞿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