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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执字第93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罗仕金与罗忠银、辛朝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仕金,罗忠银,辛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执字第93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罗仕金,男,汉族,住筠连县龙镇乡。被执行人罗忠银,男,汉族,住筠连县龙镇乡。被执行人辛朝友,男,汉族,住筠连县双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仕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忠银、辛朝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忠银、辛朝友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罗忠银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1033131xxxxxxxxxx的存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正);二、冻结被执行人罗忠银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1033131xxxxxxxxxx的存款24650元(大写贰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桂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