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严仕书申请执行徐智勇、黎伟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仕书,徐智勇,黎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严仕书,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徐智勇,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黎伟春,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严仕书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8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智勇、黎伟春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智勇、黎伟春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