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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利香与张家口市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香,张家口市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利香,农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杜翰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香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利香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审判员  黄兴审判员  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