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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调确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54号申请人张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李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张某与申请人李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张某与申请人李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座落于青岛市**路**号甲*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由张某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李某某(身份证号:××,于****年*月**日死亡)与张某共生育一子,李某。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李某某去世后,张某未再婚。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青岛市**路**号甲*单元***户房屋一处。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与申请人李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