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涂传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涂传鑫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传鑫,系江苏省沭阳县胡集镇胡集街韩饰时尚饰品经营者。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涂传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涂传鑫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对被告涂传鑫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传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