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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熊厚平、刘光富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厚平,刘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12号申请人熊厚平,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申请人刘光富,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熊厚平、刘光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熊厚平、刘光富因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3月4日经红安县华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光富一次性赔偿熊厚平家精神损失费50000元,当日履行完毕。二、刘光富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任何违纪违法的事情,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从重处理。三、熊厚平家承诺:此纠纷调解后不再追究刘光富的任何责任和发生任何矛盾纠纷。四、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完毕。此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村调解委员会和华家河镇调委会存档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