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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确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喜英与济源市济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喜英,济源市济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65号申请人杜喜英,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法定监护人王用连,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委托代理人杜燕利,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利娟,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申请人济源市济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法定代表人赵文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杜喜英诉济源市济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喜英与济源市济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济源市济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杜喜英医疗费、出院护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万零五千元,即时履行,直接支付至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二、申请人济源市济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杜喜英各项费用共计七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前支付五十万元,剩余二十万元即时履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