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海军、周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638号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200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修文,系原告职工。被告马海军。被告周玉民。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军、周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海军、周玉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海军、周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