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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海军、周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638号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200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修文,系原告职工。被告马海军。被告周玉民。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军、周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海军、周玉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海军、周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