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方庭与胡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陈方庭。委托代理人:陈雅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兴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庭与被告胡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方庭于2015年4月7日在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方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方庭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