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方庭与胡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陈方庭。委托代理人:陈雅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兴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庭与被告胡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方庭于2015年4月7日在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方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方庭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