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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弥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