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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闵杭丽与杨寅江、周慧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寅江,闵杭丽,周慧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寅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杭丽。原审被告:周慧儿。上诉人杨寅江为与被上诉人闵杭丽、原审被告周慧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杨寅江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