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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郭元利与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元利,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郭元利,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郭元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立即支付案件款1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郭元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当即履行案款2000元,剩余案款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1月底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阎执字第004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张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