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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季秋霞与宫玉山、杨宗胜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秋霞,宫玉山,杨宗胜,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90-1号原告季秋霞,居民。被告宫玉山。被告杨宗胜,成年,居民。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街10298号。季秋霞与宫玉山、杨宗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杨宗胜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杨宗胜所有的鲁G×××××号牌凯马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