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万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仇伟旺,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仇伟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万某开始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上报给上家。2014年10月份至11月1日,被告人万某共接受他人投注13期,每期投注金额1万元许,共13万元许。2014年11月4日被查获当天,被告人万某共接受吴某乙、刘某、郑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17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万某违法所得1200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照片、投注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郑某、刘某、张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万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万某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