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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志刚与陈作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刚,陈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46-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刚,被执行人陈作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作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陈作春向吴志刚支付货款10,000元;2、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作春所有的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鄂A·HP2**;鄂A·HP8**;鄂A·HP0**;鄂A·HP8**;鄂A·HP7**;鄂A·HP9**共六台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5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