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勇与陈邵勇、李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勇,陈邵勇,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朱勇,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陈邵勇,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黎,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蚌山民保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黎名下的位于蚌埠市余庆苑小区7号楼3-5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蚌私字第××号】。现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黎名下的位于蚌埠市余庆苑小区7号楼3-5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蚌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