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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朱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负责人方士舜,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5楼。法定代表人朱国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巽权,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郑荣跃,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国维。���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及朱国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等在我院涉及案件多起,名下土地、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