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金苏与大丰市海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丰市海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陈金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市海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慧林,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苏,农民。法定代理人杨秀兰,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汉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丰市海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金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大丰市海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曹 荣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