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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邦海诉温形易、叙永县长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邦海,温形易,叙永县长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6号原告胡邦海,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繆昌明,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形易,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叙永县长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叙永县叙永镇永南路清真寺。法定代表人李知友,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2座22楼0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嘉文,公司总经理。原告胡邦海诉被告温形易、叙永县长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邦海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邦海撤回起诉。助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