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石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申请再审称:(一)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女儿实施家庭暴力,给申请人及其女儿造成很大精神伤害,被申请人应给予赔偿。(二)法院判令申请人返还部分彩礼款属适用法律错误。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北罗派出所的出警经过未证明石某有损坏当事人财物及殴打当事人的情形,申请人仅凭其两个未成年孩子的书证要求石某赔偿其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当事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判令申请人返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