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沈林武与浙江凯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949-1号申请执行人沈林武,1968年12与我31日出生。被执行人浙江凯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杏根。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德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凯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1017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