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胡某某,男,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