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文益与佛山市南海区科隆五金热浸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益,佛山市南海区科隆五金热浸锌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杨文益,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科隆五金热浸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谷祥。原告杨文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科隆五金热浸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增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