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茂平等与令狐荣芬等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市天创装饰有限公司,申茂平,令狐荣芬,黄芹,黄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天创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文超,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茂平。委托代理人李宏宇,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令狐荣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轩华。法定代理人令狐荣芬。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纪刚,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申茂平、遵义市天创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令狐荣芬、黄芹、黄轩华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遵义市天创装饰有限公司、申茂平各1320元。审 判 长 田向东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杨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