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行非诉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申请执行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华山煤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印行非诉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法定代表人恵兵卫,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彦钧,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执法监察股股长。2015年4月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我院依照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铜国土资印土罚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内容对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华山煤矿的处罚进行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申请执行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华山煤矿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白晓梅代理审判员 杭萌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