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项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0年生,住商水县平店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