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0年生,住商水县平店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光 微信公众号“”